【导语】: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继续执行。
淄博沂源县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评估审核,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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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 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45 元/吉焦。
2.学校(仅限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仅限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仅限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已提交核发《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政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建筑面积35 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 65 元/吉焦。
4.按面积收费的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 120 元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