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淄博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一件事”办理要求,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岗、复核岗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保证人配偶等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及受托银行及时办理有关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贷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应足额转入相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档案管理岗及时做好贷款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岗随时跟踪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和抵押情况,如有逾期及时催收,做好资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