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七种认定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规定了以下三种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证据材料;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下落不明证据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4、批准
科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签。
5、办结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办理时间: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费用及电话
费用:不收费
咨询电话:230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