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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情况
2013-11-28 17:08【我要纠错】

【导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出租人可以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累计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六)合同约定收回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情况的,一经发现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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